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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690号

张家港市杨舍塘市鸿晔灯饰总汇与曹云生、刘欣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港市杨舍塘市鸿晔灯饰总汇;曹云生;刘欣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690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塘市鸿晔灯饰总汇,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

被

申请人:曹云生,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

申请人:刘欣农,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塘市鸿晔灯饰总汇与被申请人曹云生、刘欣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塘市鸿晔灯饰总汇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曹云生、刘欣农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云生、刘欣农银行存款5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期限三年,动产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佳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