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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4执106号

温州市瓯海三垟传动机械厂、吕曙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三垟传动机械厂;吕曙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三垟传动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郭溪街道郭溪村,组织机构代码:145281149。 法定代表人戴光松。 被执行人吕曙光,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4民初1621号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三垟传动机械厂与被执行人吕曙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吕曙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曙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郑 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

书 记员 陈豪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