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1执59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性,1986年10月24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冀某,女性,1985年10月27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执行赵某与冀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向赵某支付10万元,并负担本案案件诉讼费1075元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冀某财付通账户存款1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晓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