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9执9号

曾诚、刘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诚;刘葵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9执9号

申请执行人:曾诚,男,汉族,1990年3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刘葵,男,汉族,1988年8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申请执行人曾诚与被执行人刘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衢仲网裁字第458号裁决书由丰城市人民法院执行。丰城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航

审判员 严发根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婍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