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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1执8号之一

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廖文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廖文兵;何美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21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春风中路**。

法定代表人:谭爱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峰,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衡阳县栏垅乡干部,住衡阳县。

委托代理人:廖满菊,女,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衡阳县栏垅乡干部,住衡阳县。

被执行人:廖文兵,男,1976年6月9日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

被执行人:何美兰,女,1982年6月11日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申请执行人已对被执行人作出衡阳县征决(2018)第X17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8)湘0421执保8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廖文兵、何美兰的银行存款5914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现经本院执行,二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廖文兵、何美兰的财产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廖文兵、何美兰的银行存款5914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朱彩军

审判员  颜红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邹并

书记员陈宏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