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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29行审7号

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与董玉城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玉田县国土资源局;董玉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0229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田县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江村,任局长。 被

申请执行人:董玉城,男,196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玉田县。 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对董玉城未经批准占用玉田县鸦鸿桥镇李谟铺村集体土地建筑的行为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的玉国土资罚(决)[2018]39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国土资罚(决)[2018]39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国土资罚(决)[2018]39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国土资罚(决)[2018]39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江山

审判员  高立新

审判员  李振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