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赣0423行审1号
申请人:武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宁县沙田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树植、陈小辉,该委员会干部。
被
申请人:张洪,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被
申请人:胡海兰,女,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申请人武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执行其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武宁卫计征决(2018)第09007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定:张洪、胡海兰于2008年12月19日生育一男孩,于2014年1月24日生育一男孩,于2018年3月3日生育一女孩,违法了《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武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黄铁宁、陈冬芳征收社会抚养费99029元。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8年3月27日送达张洪、胡海兰,张洪、胡海兰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催告张洪、胡海兰履行义务。经催告,张洪、胡海兰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武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张洪、胡海兰计划外生育作出的武宁卫计征决(2018)第09007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超过三个月的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综上所述,申请人武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武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武宁卫计征决(2018)第09007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俊
审判员 余水洋
审判员 郑小雄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采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