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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民初31053号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程俊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程俊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05民初31053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虹桥上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863X。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伟宾,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程俊峰,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程俊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程俊峰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2、被告程俊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和金额为全部未付租金共计人民币170679元(该数值已扣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100元);3、请求判决被告程俊峰立即支付原告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逾期利息人民币25.17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1311.4元;4、在被告未全部付清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前,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有权以处置租赁物所获价款抵偿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项,未能抵偿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8年5月23日,原、被告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将其车辆出售给原告后,由原告再回租赁给被告;车辆品牌大众牌,车牌号豫A×××**,车辆买卖价金为122000元,此金额包括增值税费;租赁期限36个月,第1-12期每期租金为5741元,第13-24期每期租金为5070元,第25-36期每期租金为4399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220元,一经收取不再退还;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6100元;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视为违约,原告除有权要求被告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外,还需另行支付自迟延日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逾期利息,原告还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已经发生但未偿付的租金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全部未到期租金总额的30%计算;除上述内容外,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原告提交的还款明细表显示:截至2018年8月15日,被告程俊峰拖欠原告到期租金1期共计5741元,未到期租金34期共计171038元,以上总计176779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根据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主张解除该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并主张剩余未付租金170679元(该数值已扣除履约保证金61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被告违约需按未到期租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20%另行支付逾期利息,该约定过分高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以原告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及原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被告向原告给付违约金、逾期利息等总计应以未付金额的10%计算为宜,本案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应计算为17067.9元,原告过高诉讼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俊峰于2018年5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AA180501702AM号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程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70679元;

三、被告程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17067.9元;

四、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34元,被告程俊峰负担1856元。保全费1870元,由被告程俊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潘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