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执保39号
申请人:王衍华,男,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
申请人:李西柏,男,1962年9月4日出生,住临沂市河**, 申请人王衍华与被申请人李西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衍华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西柏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衍华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011937030200041S00000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衍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西柏的财产在价值3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秀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理
书记员 刘韶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