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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执保39号

王衍华、李西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衍华;李西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执保39号

申请人:王衍华,男,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

申请人:李西柏,男,1962年9月4日出生,住临沂市河**, 申请人王衍华与被申请人李西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衍华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西柏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衍华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011937030200041S00000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衍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西柏的财产在价值3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秀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理

书记员  刘韶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