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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申36号

潘红萍、郑文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红萍;郑文龙;张人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23民申36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潘红萍,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耿勇,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郑文龙,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张人贵,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再审申请人潘红萍因与被申请人郑文龙、张人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1023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潘红萍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潘红萍以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潘红萍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定飞

审判员  褚天有

审判员  裘凯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章清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