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23民申36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潘红萍,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耿勇,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郑文龙,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张人贵,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再审申请人潘红萍因与被申请人郑文龙、张人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1023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潘红萍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潘红萍以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潘红萍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定飞
审判员 褚天有
审判员 裘凯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章清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