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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3执15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张达夫与被执行人喻国碧、王飞、彭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四川省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达夫;黄拥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723执15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张达夫,男。被执行人黄拥军,男。申请执行人张达夫与被执行人喻国碧、王飞、彭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1702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黄拥军在中国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昌礼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丁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