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528财保1号
申请人: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张某,男。
被
申请人:孟某,男。申请人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孟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张某、孟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限额分别为63万元),并由陕西鼎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某、孟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限额分别为63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菊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郗梦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