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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4执恢4184号

河南中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熊会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中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熊会永;郑凯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4执恢418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熊会永,男。

被执行人:郑凯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会永、郑凯强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104执恢4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新平

审判员  李鸣鹤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