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冀0821执1874号申请执行人徐波涛,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汪家庄镇西社区北大街**楼****。身份证号:1308041***********。被执行人王文君,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中磨村。身份证号:1308211***********。被执行人郑艳红,女,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住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中磨村号:1308211***********。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波涛与被执行人王文君、郑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文君、郑艳红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波涛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波涛与被执行人王文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做计划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宝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