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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执331号

李世伟申请执行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世伟;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李世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珊雅,总经理。关于李世伟申请执行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9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世伟违约金,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921.58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提取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提取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井柏年

审判员  陈会阳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