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9)京0111刑更2号罪犯栾阳,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羁押,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被逮捕。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京0111刑初926号刑事判决书,以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栾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在交付执行过程中,因罪犯栾阳患有肺结核,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罪犯栾阳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且系累犯,具有社会危险性,亦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栾阳收监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