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324民初1651号
原告:郭世杰,男,198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阁,男,系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国国,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据诉状查明)。
原告郭世杰与被告杨国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就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利息均做了明确规定,并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追讨借款时产生的损失费(含律师、诉讼、交通、执行等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现金20000元,被告收到该20000元后向原告出具收到条一张,可时至今日,被告一分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从2016年6月28日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律师费用15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借款合同一份及杨国国签名的收到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杨国国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期限一个月,并约定相关利息及违约后追讨借款时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执行费。2、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一张,拟证明原告起诉被告支付律师费用1500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也为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期满后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期内月利息为3分,若被告未在规定还款期内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视为违约。违约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计算办法计算罚息。被告自愿承担原告追讨借款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律师、交通、诉讼、执行等一切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元。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从2016年6月28日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律师费用15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国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债权凭证,可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其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在借款时约定被告逾期后应承担罚息及原告追讨借款时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律师、诉讼、交通、执行等一切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可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以月息2分及律师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以总计按年利率24%计付为宜。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国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世杰20000元及利息(利率以年息24%,从2016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杨国国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海涛
人民陪审员 常广玉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伊凡后附相关法律规定及上诉须知: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诉须知当事人如果对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欲上诉,按下列程序进行:应向栾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供如下材料:上诉状副本(份数按被上诉人数另加六份提交)。盖有送达时间的一审判决书。是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果是律师办理上诉事项的,应提交公函和委托书。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立案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领取上诉费缴费通知单。
三、上诉人持上诉缴费通知单于七日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