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111执212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文兴路**。
法定代表人:郑晓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静娴,云南王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灿航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东聚建材城******经营者:金秋月。
被执行人:金秋月,女,汉族,1984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灿航五金建材经营部、金秋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的(2017)云0111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552466.99元、执行费1792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灿航五金建材经营部、金秋月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定其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8年5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同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灿航五金建材经营部、金秋月名下的车辆、工商、证券、银行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617.85元,予以冻结并扣划,并及时将该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也依法对被执行人金秋月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但并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同时本院也依法到房管部门和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灿航五金建材经营部、金秋月名下的土地和房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电话约谈,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吕 黎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