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22财保7号
申请人:姜淑梅,女,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
申请人:高洪江,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
被
申请人:周广成,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申请人姜淑梅、高洪江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广成所有的车牌号为黑D×××**号海马牌轿车查封。申请人姜淑梅、高洪江提供担保人高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庆桦营业所储蓄存单人民币1万元(账号03×××91)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进储蓄所存单人民币3万元(账号46×××39)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广成所有的车牌号为黑D×××**号海马牌轿车。查封期限一年,自2019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止。冻结担保人高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庆桦营业所储蓄存单人民币1万元(账号03×××91)和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进储蓄所存单人民币3万元(账号46×××39),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止。
三、上述房屋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抵押、转让、变卖、损毁等,冻结的存款不准支取。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姜淑梅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丛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美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