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26民初1775号
原告:郭守义,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吕海学,男,1979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交警队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牛天保。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何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守义与被告吕海学、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守义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守义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守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郭守义负担。
审判员 杨松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石璜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