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2刑初4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世庆,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系泰尔茂医疗产品上海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羁押。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段刚,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8]1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世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12日1时许,被告人何世庆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西直门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何世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何世庆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世庆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世庆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何世庆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何世庆醉酒驾车上路是为了救治患有危重疾病的母亲。
二、被告人何世庆未发生交通事故,其配合民警调查,具有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何世庆系初犯、偶犯。请法院对被告人何世庆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世庆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何世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何世庆认罪认罚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何世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孟丽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雪霖-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