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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304执287号

翁玉凤、黄桂杰、黄桂平与黄剑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翁玉凤;黄桂杰;黄桂平;黄剑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04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翁玉凤,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黄桂杰,男,199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黄桂平,女,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黄剑程,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翁玉凤、黄桂杰、黄桂平与被执行人黄剑程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3民终2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剑程赔偿申请执行人翁玉凤、黄桂杰、黄桂平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55464.29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723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费为人民币5231.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剑程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林仙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