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981民初74号

邹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邹某;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81民初74号

原告:邹某,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甘某,女,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邹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邹某于2019年1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审判员  孙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