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81民初74号
原告:邹某,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甘某,女,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邹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邹某于2019年1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审判员 孙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