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保44号
申请人:刘士铭,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
申请人:许忠山,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刘士铭与被申请人许忠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9)鲁0306民初137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
一、查封刘兰英名下鲁C×××××号明锐牌小型轿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许忠山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2156.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刘兰英名下鲁C×××××号明锐牌小型轿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许忠山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2156.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崔景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石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