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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6执保44号

刘士铭、许忠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士铭;许忠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保44号

申请人:刘士铭,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

申请人:许忠山,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刘士铭与被申请人许忠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9)鲁0306民初137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

一、查封刘兰英名下鲁C×××××号明锐牌小型轿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许忠山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2156.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刘兰英名下鲁C×××××号明锐牌小型轿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许忠山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2156.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崔景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石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