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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03民初15171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8-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03民初15171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住所地河西区围堤道123号天津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26791P。

负责人:戴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良,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章XX。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与被告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章XX名下价值XX元的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章XX名下价值XX元的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羽

审判员 孙 英

审判员 蔡常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