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004执24号
申请执行人:赵衣莎,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谭玉珍,女,193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马利华,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马秋丽,女,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马利国,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马立民,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8)黑1004民初152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谭玉珍、马利华、马秋丽、马利国、马立民于2018年10月13日前协助原告赵衣莎将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赵衣莎名下),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产图号:XXX-XXX-X/X-XX-XXXX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赵衣莎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金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