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21民初5515号
原告:金正珠,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张爱芝,女,193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项雄军,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金正珠与被告张爱芝、项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受理。2019年1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爱芝、项雄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正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120元,减半收取6560元,由原告金正珠负担。
审 判 员 周菲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
书记员 陈伟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