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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民初5515号

金正珠与张爱芝、项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正珠;张爱芝;项雄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21民初5515号

原告:金正珠,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张爱芝,女,193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项雄军,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金正珠与被告张爱芝、项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受理。2019年1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爱芝、项雄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正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120元,减半收取6560元,由原告金正珠负担。

审 判 员 周菲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

书记员 陈伟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