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3民初428号
原告:郑州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长江路南、嵩山路西亚星盛世星尚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47003E。
法定代表人:高国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赵小林,公司员工。
被告:韩营晓,女,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韩营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营晓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剩余489元退还给原告郑州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欣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