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26刑初89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佳佳,女,1990年12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汉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水琴,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尚治先(曾用名尚志杰),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汉阴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汉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批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星星,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8]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佳佳、尚治先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佳佳、尚治先及辩护人张水琴、吴星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开始,丁某1、万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B6栋903室,成立武汉明泰博跃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公司可以包装信用资质,利用漏洞绕过征信系统获取网络贷款为诱饵,骗取信用不良人员服务费。具体为业务员根据公司提供的人员名单拨打电话,以“只要配合技术人员操作,就没有不下款的”、“双黑的客户都可以做下款”等话术骗取客户信任,通过微信二维码、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收取服务费。随后,业务主管建立微信群将客户和技术人员加入群聊,由技术人员向客户推送链接,让客户自行向网络贷款平台申请贷款。当客户发现被骗要求退款时,业务员、业务主管、技术人员等以推脱、拖延、拉黑等手段拒绝退还服务费。公司另设人事主管、业务经理、培训师等岗位,负责人事、财务、培训等综合性事务。2017年10月23日至12月28日,该公司骗取服务费共计人民币4482926元。其间,被告人吴佳佳、尚治先受雇进入该公司担任业务员,涉案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14700元、61880元,参与期间集团业绩分别为447余万元、448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佳佳于2018年3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佳佳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14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佳佳、尚治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同案犯蒋健全、丁某2等人的供述,被害人郑某等人的陈述,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业绩数据,业绩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退赃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佳佳、尚治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佳佳、尚治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中被告人尚治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佳佳犯罪后能自首且积极退出共同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吴佳佳适用缓刑。被告人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佳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尚治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 三、被告人吴佳佳及同案犯已退赔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返还各被害人;尚未退赔的共同违法所得,责令上列被告人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锦碧
人民陪审员 张 莹
人民陪审员 陈来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
书 记员 李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