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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02执6029号

宿迁市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宿迁市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02执6029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郝元良被执行人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与被执行人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照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3行审23号民事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有诉讼费退费收入95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收入95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