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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1322执恢30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金柱与被执行人谷清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金柱;谷清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322执恢301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柱,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被执行人:谷清志,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金柱与被执行人谷清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的(2008)建黑民初字第02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1322执恢3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高明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