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322执恢301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柱,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被执行人:谷清志,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金柱与被执行人谷清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的(2008)建黑民初字第02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1322执恢3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高明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