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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刑初48号

朱茂熹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朱茂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简易程序专用)(2019)粤0306刑初48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朱茂熹,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壮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11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8〕7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8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朱茂熹下班后回到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某街道某社区某工业园宿舍某房间睡觉。次日凌晨 3时30分许,朱茂熹睡醒后,趁室友睡觉之机,分别盗走被害人贺某某、林某某放在床头充电的黑色“小米”8手机、冰魄蓝色OPPO 手机各一部后逃离。后朱茂熹将被盗二部手机卖给他人,获赃款人民币共计1450元。经鉴定,被盗“小米”8 手机价为人民币2620 元;被盗OPPO 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360 元。 2018 年 11月2日10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某工业区某栋某房将被告人朱茂熹抓获。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朱茂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朱茂熹退赔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2620元、被害人林某某4360元。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任  芊  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杜 晓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