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24民初72号
原告:张国女,女,汉族,1950年8月17日生,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霞,女,汉族,1995年2月15日生,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系原告张国女的孙女。
被告:颜晓群,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生,抚州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被告:南昌金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乡三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0984413F。
法定代表人:宋先飞。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银环路**万豪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4960067J。
法定代表人:王辉。 原告张国女与被告颜晓群、南昌金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张国女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国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2元,由原告张国女负担。
审判员 胡学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海倩
书记员 付思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