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02执1885号 申请执行人许亚娟,女,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执行人刘玉华,女,1959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申请执行人许亚娟与被执行人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吉0702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
一、刘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许亚娟借款2万元,并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1分5厘计算给付利息。
二、王树芳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许亚娟其他诉讼请求。如刘玉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采取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措施,向银行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管部门、法人登记机关、证券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资产,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一处,现已查封。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院已向申请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程序表示认可,此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702民初2927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刘忠杰
审判员 张京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