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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85民初6414号之二

周某与黎某1、黎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周某;黎某1;黎某2;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85民初6414号之二 原告周某,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代理人阮作云、徐介生,浙江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1,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黎某2,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胡某,女,193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黎某1、黎某2、胡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以行使处分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黎某1、黎某2、胡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 判 长  叶桂风

人民陪审员  过双玲

人民陪审员  魏 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