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1081执恢12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西街道莞田村,组织机构代码:797607925。 法定代表人江玲斌。 被执行人温岭市金玉堂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组织机构代码:71255011-5。 法定代表人金仓满。 被执行人金林塘,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金婷婷,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陈维友,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陈先明,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金仓满,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住温岭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岭市金玉堂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金林塘、金婷婷、陈维友、陈先明、金仓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