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481执80号之七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地址:滕州市开发区腾飞路。法定代表人刘国平。被执行人赵峻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481民初55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峻庆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9.6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纪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魏士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