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3财保71号申请人张修德,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申请人高岩,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申请人王付涛,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申请人张修德、高岩与被申请人王付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0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付涛名下位于沂水县鑫胜建材商城(裕丰小区西门男300米路西)的沿街楼,共五层11间。保全价值50万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付涛名下位于沂水县鑫胜建材商城(裕丰小区西门男300米路西)的沿街楼,共五层11间,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50万元。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段风治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武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