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05民初33172号原告陈冬丽,女,汉族,1989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河南天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广厦之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442NU72。法定代表人雷乃贵。上列原告陈冬丽诉被告河南天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
被告:1、被告退还原告一月房租、物业费及杂项1015元,押金900元,门卡押金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8年7月25日,原告通过被告中介租赁房屋,房屋位于金水区青年路××号升龙凤凰城B区-1栋1单元2205号,月租金900元,押金900元,每月周期费用115元均由原告承担,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12日。合同履行期间,2018年9月10日,原告交了2018年9月25日到2018年10月24日的款项,其中房租900元、管理费30元、物业费35元、分期手续费50元,在2018年9月27日涉案房屋失火了导致原告无法租住,被告未返还原告支付租金、物业费等。扣除相应费用131.5元后,被告未向原告返还押金、租金、物业费等1813.5元,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的请求,本院支持其中的1813.5元,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天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冬丽房屋押金900元、租金和物业费等913.5元,合计1813.5元;
二、驳回原告陈冬丽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元,被告负担2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 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安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