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81民初458号
原告:海宁市鸿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紫薇大厦**-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5872957W。
法定代表人:徐圣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婷,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浦志彪,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原告海宁市鸿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志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海宁市鸿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鸿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汤秋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沈心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