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881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丁长欣,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国,该大队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左雅楠,该大队法制科科员。 被申请人李福全(福全薄铁加工部),自然信息不详。 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洮城管罚决字[2017]第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查明:被申请人李福全于2017年7月31日在富文西路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放薄铁制品的行为,(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为证)。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洮城管罚决字[2017]第26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人李福全罚款人民币18000元整,限15日内缴纳罚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洮城管催告字[2018]第0004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被申请人二日内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内容。逾期,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即被申请人缴纳罚款人民币18000元整。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作出该行政处罚的证据、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的洮城管罚决字[2017]第26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出的洮城管罚决字[2017]第267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员 吴士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吕榀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