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24执39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住所地:泗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748834792。
法定代表人:李成志,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高小芳,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1324民初5022号民事判决书,高小芳应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申请,2018年8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2018年8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8年8月21日,12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8年8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高小芳名下位于泗洪县太阳城27幢3单元201室房产,2018年10月8日案外人朱先英因上述房产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2018年10月18日本院驳回案外人朱先英的异议请求,2018年10月29日案外人朱先英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案现正在审理过程中,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8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18年12月20日,本院至泗洪县太阳城小区查找被执行人但是未查找到,2018年12月20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且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雷
审 判 员 李明
代理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卢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