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2民初12246号
原告:江苏绿源不锈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唐洪村**。
法定代表人:徐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允晖,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磊,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雪松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建工大道中石化加油站旁
法定代表人:何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绿源不锈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雪松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绿源不锈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绿源不锈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绿源不锈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1元,由原告江苏绿源不锈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