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1599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7025903N。负责人董琢理,行长。被执行人冯琳,女,汉族,出生于1968年12月29日,住郑州市金水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冯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0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
一、冯琳确认尚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55万元,逾期利息109326.94元,逾期罚息14424.93元。(利息、罚息暂时计算至2017年9月7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二、冯琳确认上诉借款本息在2018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
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冯琳名下金水区索凌路10号院5号楼2单元1层14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26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1元,由上诉人冯琳负担。冯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8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冯琳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冯琳名下存款7651.09元,本案已作出冻结处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称款项金额较小,暂不需处分该银行存款。冯琳名下房产一套,因暂无处置权故无法处置,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冯琳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传统查控内容经本院工作人员现场实地送达,被执行人家中无人;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15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千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莫 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