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吉0702民初7365号

松原市晟兴物业有限公司与尚尔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松原市晟兴物业有限公司;尚尔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702民初7365号

原告:松原市晟兴物业有限公司,现地址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源蔬菜批发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1555288124Y。

法定代表人:魏海华,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亚男,系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尔吉,男,现住宁江区。 原告松原市晟兴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系晟兴佳园小区业主,原告系晟兴佳园小区服务单位,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来的物业费5415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资格不符,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松原市晟兴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晓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