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123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汤建荣,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
被执行人:卢新文,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湖南省双牌县人。 申请执行人汤建荣与被执行人卢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湘1123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 2017年11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卢新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7年11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同日向双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信息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卢新文在双牌县泷泊镇峦山路有房产一处,本院依法作出查封的裁定,但该处财产暂时不能处置变现。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卢新文有到期债权1255743元,本院依法处置并扣留。同时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卢新文在本院涉执行案件18件,债务本金已达2552988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就本院扣留的被执行人卢新文的到期债权进行分配听证,根据大多数债权人意见制定了分配方案,并分配申请执行人汤建荣20208.65元。 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其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变现,待能变现时再根据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多数人意见依法分配,本案目前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2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8462元及利息,尚有28253.35元及利息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目前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运华
审判员 邓永生
审判员 邓江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谢 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