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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民初6737号

姚敦秀与宁波健龙电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敦秀;宁波健龙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13民初6737号

原告:姚敦秀,女,1965年9月2日出生,苗族,宁波健龙电器有限公司涂胶工,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燕,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亚珍,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健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南渡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0629373252。

法定代表人:王海岳,该公司董事。

原告姚敦秀与被告宁波健龙电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姚敦秀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敦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敦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敦秀负担。

审判员  王佩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嘉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