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13民初6737号
原告:姚敦秀,女,1965年9月2日出生,苗族,宁波健龙电器有限公司涂胶工,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燕,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亚珍,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健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南渡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0629373252。
法定代表人:王海岳,该公司董事。
原告姚敦秀与被告宁波健龙电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姚敦秀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敦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敦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敦秀负担。
审判员 王佩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嘉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