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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2民初598号

任树彬、赵军与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6-1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树彬;赵军;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辽宁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民初598号

原告:任树彬,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身份号码×××。

原告:赵军,女,汉族,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身份号码×××。

被告: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88号(902),组织机构代码77484XXXX。

法定代表人:梁煜华。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47号4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张连双。

被告:辽宁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沈阳市新城子区道义镇道义二村,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浦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龚莉。 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任树彬、赵军与被告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辽宁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二原告曾于2017年4月21日以相同诉讼请求向被告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辽宁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过权利,经本院审理后作出的相应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二原告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树彬、赵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元,退回原告任树彬、赵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宿凇源

二○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宋 震

书 记 员 费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