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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6民特4号

辜佑尧、辜丽平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辜佑尧;辜丽平;辜群军;吴秋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6民特4号申请人辜佑尧,男,194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人辜丽平,女,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人辜群军,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上列三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生浩,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吴秋娥,女,194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辜佑尧、辜丽平、辜群军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秋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在审理阶段,申请人辜佑尧、辜丽平、辜群军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终止本案审理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辜佑尧、辜丽平、辜群军向本院提出终止本案审理申请,系因被申请人吴秋娥2018年12月16日因病而死亡,吴秋娥诉讼主体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款,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朱新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