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云 南 省 景 洪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2801刑初13号 开庭日期:2019年1月10日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 名 岩英朋 出生日期 1986年7月28日 民 族 布朗族 性 别 男 文化程度 小学文化 职 业 农民 户籍地址 云南省景洪市。 犯罪前科 无 强制措施 2018年5月30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公诉机关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 景检公诉刑诉[2018]1062号 指控事实 一、2003年6月,被告人岩英朋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景洪市某队当地人称“大某某”处砍伐林地种植茶叶,并管理至今。经鉴定,被告人岩英朋占用林地为西双版纳某自然保护区规划范围内,占用面积17.35亩,围剥林木25株,损失活立木蓄积7.859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4.72立方米。 二、2005年,被告人岩英朋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景洪市某队当地人称“大某某”处砍伐林地种植茶叶,并管理至今。经鉴定,被告人岩英朋占用林地为西双版纳某自然保护区规划范围内,占用面积13亩,围剥林木73株,损失活立木蓄积3.77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2.26立方米。 三、2005年,被告人岩英朋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景洪市某队当地人称“回某”处砍伐林地种植橡胶,后因为管理不善,橡胶树死亡。2013年,被告人岩英朋在该处补种茶苗,并管理至今。经鉴定,被告人岩英朋占用林地为国有林,占用面积7.9亩。 指控罪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英朋违反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林地38.25亩,环剥林木98株,并改变林地性质,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岩英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故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岩英朋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文 钰 二○一九年 一 月 十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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